【記者王懷文/台北報導】
環境部(十)日表示,國際上許多環保先進國家的廢棄物管理政策,走向資源循環利用,我國參考歐洲、日本等先進國家發展趨勢,推動可燃廢棄資源燃料化,除建立固體再生燃料管理制度及標準,規定SRF製造廠應設置必要設備、後端使用設施種類,並輔導SRF製造廠提升製造技術及品質外,為避免使用SRF衍生空氣污染排放問題,業修正排放標準,增訂其源頭成分標準管制、製程污染防制設備規範及管末排放標準,以達減污減排協同減量,維護環境空氣品質。
桃科工業區環評報告書、桃科工業園區變更計畫、桃科工業園區第二期計畫已通過環評,個別工廠進駐尚無須辦理個別環評,除非有符合認定標準之新開發行為。上述環評書件已訂有各污染總量管制值。至於該3家公司進駐桃科工園區是否有符合進駐標準、污染排放量是否仍在總量內,應由開發單位(桃園市政府)確認。
為推動可燃廢棄資源燃料化,環境部已訂定「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」,建立SRF管理制度及標準,規定SRF製造廠應設置必要設備,並先行確認使用者需求及收受廢棄物性質使用適當設備、成品定期採樣檢測、成品應直接售予符合規定之SRF使用者,審核單位應串聯審查管理燃料製造及使用端並辦理現勘,以確保SRF燃料品質與使用妥善管理,審查單位得以依循。
可燃廢棄物經過分選、破碎、混拌等製成固體再生燃料,可取代煤炭,有減碳效果,1公噸SRF可取代0.86公噸煤炭,減少0.77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,可達到我國淨零轉型「資源循環零廢棄」關鍵戰略。自108年至111年,我國SRF製造量從每年約5萬提升至20萬公噸,實際生產家數從4家增加至28家; SRF使用量每年約6萬增加至18萬公噸,實際使用家數由4家增加至14家。
另為避免使用廢棄物燃料衍生空氣污染排放問題,環境部業於112年7月預告修正廢棄物燃料使用之成分標準,將就 SRF 使用端部分透過源頭燃料標準、使用者應具備之設施及防制設施、後端排放管制規範進行管理。